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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婚姻登記工作規(guī)范》第二十九條規(guī)定: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、性別、出生日期、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;不一致的,當事人應當先到相關部門更正。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當事人聲明一致。不一致的,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、配偶居民死亡醫(yī)學證明(推斷)書等材料;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相關部門更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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