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??第八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,限期采取治理措施,消除污染,處以罰款;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,環(huán)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,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:(二)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,或者將含有汞、鍋、砷、鉻、鉛、氰化物、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、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; 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的,報經(jīng)有批準權(quán)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停業(yè)、關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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